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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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蘇省委文件

蘇發〔201818

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已經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江蘇省委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8826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

  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為認真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踐行新發展理念,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緊緊圍繞高質量發展走在全國前列的目标要求,遵循創新規律,強化創新引領,着力破解制約科技創新的體制性障礙、結構性矛盾和政策性問題,充分激發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活力,更好地将我省科教人才優勢轉化為創新優勢、發展優勢,根據《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幹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号)等文件精神并結合江蘇實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改革科研管理機制

  (一)改革項目經費預算編制方式。遵循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精簡管理流程,實行綜合預算編制管理,優化省級科研項目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預算編制科目。将直接費用中的預算科目縮減歸并為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以及其他支出等五類,将間接費用中的預算科目調整為管理費和績效支出兩類。編制上述科目預算隻需測算總額。

  (二)擴大預算調劑權、經費使用自主權和技術路線決策權。在省級科研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項目負責人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調整直接費用全部科目的經費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辦理調劑手續;項目實施期間,項目負責人可按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并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可在預算範圍内自主安排經費開支,項目承擔單位應改進管理方式、優化審查程序;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項目承擔單位備案。上述安排和調整均可作為項目驗收(結題)、評估評審或審計檢查等依據。

  (三)拓寬項目直接費用列支範圍。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編制外人員工資性支出、參與科研項目的退休返聘人員費用可在省級科研項目勞務費中列支;軟件、集成電路設計等特定領域的省級科研項目,可列支固定崗位或事業編制人員勞務費。項目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需要,邀請國内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對确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列支。

  (四)提高項目間接費用核定比例。對于省級自然科學類科研項目,500萬元以下部分的間接費用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部分不超過20%,間接費用的績效支出不計入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總額基數,納入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間接費用的績效支出中,給予35周歲以下青年科技人員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

  (五)加大對承擔重大科研任務領銜人員的薪酬激勵。對全時全職承擔重大技術攻關、成果轉化或平台建設任務的項目負責人實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經費允許在項目經費中列支并單獨核算,在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中單列,單位當年績效工資總量相應增加。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立項時與省有關部門确定人員名單和年薪标準,并報省财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六)創新政府采購機制。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使用省級科研項目經費購買儀器設備或科研服務,按有關規定采購;購買通用貨物與服務,可不受自行采購限額标準限制,采購結束後報省财政部門備案。對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随到随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投标程序,縮短采購周期;對于獨家代理或生産的儀器設備,按程序确定采取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增強采購靈活性和便利性。對首購首用重大創新産品與服務,可按實際需要組織采購,采購結束後報同級财政部門備案。完善首台(套)重大裝備保險試點财政支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首台(套)重大裝備投保給予适當的保費補助。

  (七)健全科研财務助理制度。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可根據科研活動需要,自主選擇固定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種形式,聘用科研财務助理為科研項目實施提供經費管理和使用服務,其服務費用可在單位日常運轉經費、相應科研項目勞務費或間接費用中列支。

  (八)改進項目資金撥付和留用處理方式。加快省級科研項目資金撥付進度,簡化撥付程序,非省級預算單位項目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基本戶;省級預算單位項目資金可一次性申請全部用款計劃,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選擇支付方式并随時支付。省級科研項目完成任務目标并通過驗收(結題)後,結餘資金可留歸項目組用于後續科研活動直接支出或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

  (九)優化項目财務審計規程。發布省級科研項目結題财務驗收審計指引,制定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省級科研項目财務審計工作要求和技術規範,将省級科研項目财務審計納入執業質量檢查範圍。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省級科研項目财務審計報告或結論,省有關部門可以直接使用。

  (十)完善項目過程管理和評價驗收。推動從過程管理向效果管理轉變,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項目和實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項目,以項目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實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項目,原則上隻開展一次現場監督檢查;實施周期内,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将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省有關部門備案。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項目實施效果的評價,對提交評價或驗收的論文、專利等作數量限制規定。

  (十一)建立以研發質量為導向的科研投入綜合評價制度。研究制定考核評價細則,采取同行評議為主的評價方法,注重中長期創新績效,主要評價省級财政科技專項資金投入對創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産出、人才培養、産業升級産生的長遠影響,适當降低論文、專利數量以及經濟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權重,原則上在專項資金項目完成後的35年内開展綜合評價工作。

  (十二)全面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推進科研誠信建設,加強科研活動全流程誠信管理,在科技計劃項目、科研經費使用、創新載體平台、科技獎勵、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度,相關承擔單位以及參與實施的科技人員應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對科研過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體責任。項目承擔單位應對本單位拟公布的成果進行真實性審查。依法依規對違背科研誠信行為實行終身追究,一經發現,随時調查處理。

  二、擴大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科研自主權

  (十三)自主規範管理橫向委托項目經費。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委托項目經費,實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經費的分類管理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研究制定橫向委托項目經費管理辦法,不納入單位預算,自主确定使用範圍和标準以及分配方式,并作為評估評審或審計檢查等依據。開展橫向委托項目所發生的差旅費、出國費、會議費不納入單位行政經費統計範圍,不受零增長限制。橫向委托項目合同雙方可自主約定成果歸屬和使用等事項,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成果可歸委托方或科技人員所有。橫向委托項目完成後獲得的淨收入,如合同約定分配事項,則按合同約定提取報酬;如無合同約定,允許全部留歸項目組成員自主分配并依法繳納所得稅。科技人員承擔橫向委托項目與承擔政府科技計劃項目,在業績考核、職稱評定中同等對待。

  (十四)擴大科研項目基本建設自主權。省有關主管部門指導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編制五年基本建設規劃,對列入規劃的科研及其輔助用房等基本建設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加快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在省和設區市政務服務中心設立高校院所基建項目并聯審批綜合窗口或委托代辦中心,實施“一門受理、分送相關、限時辦結、一窗發證”的并聯審批機制。

  (十五)改進科技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術訪問、出席重要國際學術會議以及執行國際學術組織履職任務等國際學術交流合作,實施導向明确的區别管理,單位和個人出國批次數、團組人數、在外停留天數根據實際需要安排,不納入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批次限量管理範圍。對省級科研項目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三公”經費統計範圍。

  (十六)保障和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省屬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引進博士等高層次人才或急需緊缺人才,可采用直接考核方式公開招聘。建立省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統,進一步優化流程。建立事業編制統籌使用機制,省屬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或急需緊缺人才,可根據需要由省裡調劑事業編制供其周轉使用。建立崗位結構比例動态調整機制,對符合條件的省屬科研院所、高等學校,正高級崗位結構比例不低于同類型在蘇部屬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增量部分向我省重點發展學科和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傾斜。省屬高等學校新聘工程類教師時,應将企業任職經曆作為必要條件。

  三、推進科技與産業融合發展

  (十七)鼓勵企業自主創新。企業自主研發并實施轉化的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重大科技創新成果,由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給予同等力度資助。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按規定據實扣除後,一定期限内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企業委托境外機構研發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内符合條件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引進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博士、博士後等高層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安家費及科研啟動經費,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對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提供技術服務或整體解決方案的研發型企業開展認定。各地可根據研發型企業上年度研發經費支出總額給予一定獎補;對研發型企業年收入超過50萬元的技術和管理人才,可同時給予獎補。

  (十八)加強重大基礎研究和原始創新。聚焦未來可能産生變革性技術的基礎科學領域,對重大科學前沿或重大産業前瞻問題進行超前部署,遴選頂尖的領銜科學家,每年組織若幹重大原創性研究項目,并給予穩定的專項科研經費支持。在确定的目标任務範圍内,由領銜科學家自主确定研究方向,自主設置研究課題,自主選聘科研團隊,自主安排經費使用。大幅增加省屬高等學校基本科研業務費,支持更多青年科技人員持續開展基礎科學研究;允許省屬高等學校從基本科研業務費中提取不超過20%作為獎勵經費,鼓勵科技人員圍繞我省産業技術需求開展原始創新,獎勵經費的使用範圍和标準由單位在績效工資總量内自主決定,并在單位内部公示。

  (十九)推進重大科研設施建設。聚焦國家目标和戰略需求,對符合未來國家規劃布局的國家實驗室、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國家技術(産業或制造業)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等創建項目,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省市按一定比例給予财政資助,支持開展預研建設;國家批準立項後,省市再按一定比例給予必要配套支持。對通過國家認定或評估的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期内省财政給予專項支持。統籌建設重點創新平台,鼓勵建設符合我省科技創新布局的重點實驗室、行業技術創新平台、技術創新聯盟等,促進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産業化對接融通。堅持開放合作創新,擴大科技領域對外開放。

  (二十)強化成果轉化激勵。利用财政資金設立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職務發明成果在省内轉化獲得的轉讓收益用于獎勵研發團隊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在省外轉化獲得的轉讓收益用于獎勵研發團隊的比例不低于50%,對按規定給予科研負責人、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獎勵,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範疇。由财政資金支持的科研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場應用前景但兩年内未轉化的,在省技術産權交易市場采取挂牌交易、拍賣等方式實施轉化,轉讓收益80%用于獎勵研發團隊。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的科技人員,通過科研與技術開發所創造的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生物醫藥新品種等職務創新成果,采取轉讓、許可方式進行成果轉化的,在相關單位取得轉化收入後三年内發放的現金獎勵,減半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擴大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規模,主要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到我省企業轉化科技成果。企業引進省内外先進技術成果轉移轉化的,各地可按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的5%左右給予獎補。省财政依據技術合同數量、實際成交額及技術轉移工作情況等,按因素法對各地予以補助。省理工農醫類高校的科研評價,在省内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或承擔省内企事業單位委托項目的權重原則上不低于30%,并與省高水平大學建設綜合獎補資金分配以及省高校優勢學科建設工程、特聘教授計劃、協同創新計劃、品牌專業建設挂鈎。

  (二十一)推進大型科學儀器等科技公共資源開放共享。建設省科技資源統籌服務中心,按照遵循規律、聚焦重點、目标導向原則,完善科技資源統籌服務體系。事業單位性質的資源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獲取的服務收入可作為實施績效工資的經費來源。單位申報績效工資總量時,可根據服務收入和服務質量予以增核,單位内部績效工資分配時應向從事資源服務的人員傾斜。省有關部門定期對資源管理單位服務績效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給予獎勵,同一資源管理單位每年獲得的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對中小企業使用科技公共資源支出的成本,省市财政給予适當補貼。

  (二十二)發揮院士創新引領作用。圍繞我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創新需求,支持企業院士在我省高等學校設立工作站,聯合開展前瞻技術研發、研究生培養等,由相關專項資金給予經費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學校院士在企業或園區設立工作站,其業績突出的,根據績效評估結果由省财政給予獎勵。

  (二十三)支持引進培養頂尖人才。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引進國内外院士、國家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長江學者、國家“千人計劃”專家、國家“萬人計劃”專家等頂尖人才,以及“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支付的薪酬,實行單獨分配管理,不納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核定範圍。

  (二十四)激勵知識産權創造運用。對上年度國内授權發明專利每件給予定額補貼。對發明專利維持年費給予适當補貼。對國(境)外專利按上年度各市、縣(市、區)PCT國際專利申請量給予補貼,由各地統籌用于獎勵進入外國國家(地區)公布階段或獲得授權的專利。對在省内注冊、具有專利代理資質的機構,代理省内發明專利并獲得授權的,每件給予定額代理補貼,每家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将知識産權質押融資貸款納入省“蘇科貸”風險補償體系。探索建立市、縣(市、區)知識産權發展考核體系,并按因素法給予獎補。

  (二十五)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增長機制,2019-2021年省本級财政科技撥款保持年均10%以上增幅,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内的設區市财政科技撥款保持年均12%以上增幅,2020年省市縣三級财政科技總投入達500億元。

  四、營造激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濃厚氛圍

  (二十六)建立重大原創成果獎勵機制。對重大基礎研究和原始創新成果,經專家認定,可直接提名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成果完成團隊可享有該成果轉讓100%收益,主要完成人可直接推薦進入“江蘇省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第一層次培養對象評審。在省科學技術獎中增設基礎研究重大貢獻獎和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專門表彰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領域作出傑出貢獻的優秀科技人員。

  (二十七)建立重大創新補償機制。對因技術路線選擇有誤、未實現預期目标或失敗的省級重大産業技術研發項目,項目承擔人員已盡到勤勉和忠實義務的,經組織專家評議,确有重大探索價值的,繼續支持其選擇不同技術路線開展相關研究。

  (二十八)建立創新創業援助機制。對受市場風險影響、未實現預期目标或失敗的省級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已盡到勤勉和忠實義務的,經組織專家評議,确有重大應用價值的,可采取财政補助、風險補償、社會資本引入等多種途徑,繼續支持其開展産業化開發。對創業失敗但主要負責人已盡到勤勉和忠實義務、且有繼續創業意願和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由地方政府向企業主要負責人發放創業補助,鼓勵其持續開展創新創業活動。

  (二十九)建立創新盡職免責機制。對在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創新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偏差失誤,隻要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勤勉盡責、未謀私利,能夠及時糾錯改正的,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通過省技術産權交易市場挂牌交易、拍賣科技成果,或協議定價成交并在本單位和省技術産權交易市場公示拟交易價格的,單位領導和部門在勤勉盡責、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産生的決策責任。采取作價入股方式轉移轉化科技成果,對已勤勉盡責、但發生投資損失的,經審計确認後,主管部門不将其納入資産增值保值考核範圍。對已勤勉盡責、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或其他不可預見原因,導緻難以完成省級科研項目預定目标的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予以免責。對創新創業項目進行經費資助或風險投資,符合規定條件、标準和程序,但資助項目未達到預期發展效果,相關領導幹部和部門在勤勉盡責、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決策責任。

  (三十)建立科研項目監督、檢查、審計信息共享機制。建立科研項目監督、檢查、審計等信息共享平台,省有關部門應将相關信息及時在平台上共享。對同一科研項目,實行監督、檢查、審計結果互認,省有關部門可直接運用相關監督、檢查、審計結果。減少對科研活動的審計和财務檢查頻次,出現對相關政策理解不一緻的,應及時與政策制定部門溝通并調查澄清。

  省有關部門應在本規定出台後三個月内制定實施細則,對政策落實過程中遇到的深層次體制機制性問題,可采取試點的方式進一步探索。省屬科研院所、高等學校應在本規定出台後六個月内制定本單位的操作辦法,并參照有關條款建立完善單位财務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各市、縣(市、區)要結合實際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中央在蘇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

20188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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