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産産權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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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産

産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企業國有資産産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産權登記(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産權登記),是指國家對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進行登記,依法确認國家對國有資産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産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産産權登記(以下簡稱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産權登記),是指财政部門代表同級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産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資産、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産權狀況進行登記,依法确認産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第三條  占有、使用國有資産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其同級财政部門申報、辦理國有資産産權登記。

第四條  各級财政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産權登記證(正本、副本)》(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産權登記證》),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占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也是事業單位編制部門預算、辦理資産配置、資産使用、資産處置和辦理其他資産管理事項的重要依據;各級财政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産權登記證(正本、副本)》(以下簡稱《企業産權登記證》)是依法确認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産權歸屬關系的法律憑證和依法經營國有資本的基本依據。

各類産權登記表是辦理各項産權登記事項應當提交的重要材料,各級财政部門根據經審定的産權登記表向事業單位或其所辦企業核發、換發、收回《事業單位産權登記證》或《企業産權登記證》。

第五條  《事業單位産權登記證》、《企業産權登記證》和産權登記表由财政部統一設計印制。

第六條  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産權登記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原則由各級财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事業單位産權登記按照财務隸屬關系組織實施;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産權登記按照産權關系組織實施。

 

第二章  事業單位産權登記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事業單位産權登記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

(二)單位(性質)分類、主管部門、财務預算信息、管理級次、編制人數;

(三)單位資産總額、國有資産總額、固定資産總額、主要資産實物量及對外投資、資産出租出借情況;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八條  财政部負責制定事業單位産權登記規章制度,負責組織實施中央級事業單位産權登記工作,指導下級财政部門的事業單位産權登記工作。

地方各級财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事業單位産權登記工作。

中央垂直管理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産權登記工作在主管部門審核的基礎上,由财政部負責辦理。

第九條  事業單位辦理變動、注銷産權登記或年度檢查,單位改制,資産出租、出借,資産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等财政審批手續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時應當向受理部門、單位出具《事業單位産權登記證》。如未按照規定出具《事業單位産權登記證》,受理部門、單位不予受理。

第二節登記形式和内容

第十條  事業單位産權登記包括占有産權登記、變動産權登記和注銷産權登記。

第十一條 占有産權登記适用于新設立和已經取得法人資格但尚未辦理産權登記的事業單位。

第十二條  新設立事業單位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設立後六十日内,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向同級财政部門申請辦理占有産權登記。申請辦理時,單位應當填報《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産權登記表(占有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辦理占有産權登記的申請;

(二)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文件;

(三)國有資産總額及來源證明;

(四)設置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産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提供相關文件和憑證;

(五)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車輛等重要資産的,應當提供相關的産權證明材料;

(六)涉及對外投資的,應當提供财政部門、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批複;

(七)涉及資産評估事項的,應當提交相關部門的核準或備案文件;

(八)财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已經取得法人資格但尚未辦理産權登記的事業單位,在申請辦理占有産權登記時應當填報《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産權登記表(占有登記)》,除提交第十二條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财政部門批複的上一年度财務報告;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第十四條 變動産權登記适用于事業單位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單位名稱、單位(性質)分類、人員編制數、主管部門、管理級次、預算級次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産金額一次或累計變動超過國有資産總額20%(含)的行為事項。發生上述變動事項的事業單位應當自财政部門、主管部門等審批機關批準變動之日起六十日内,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向同級财政部門申請辦理變動産權登記。申請辦理時填報《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産權登記表(變動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辦理變動産權登記的申請;

(二)單位決議或會議紀要,主管部門、财政部門等審批機關批準變動的批複文件;

(三)《事業單位産權登記證》副本;

(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五)财政部門批複的上一年度财務報告;

(六)設置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産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提供相關文件和憑證;

(七)涉及資産評估事項的,應當提交相關部門的核準或備案文件;

(八)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車輛等重要資産的,應當提供相關的産權證明材料;

(九)涉及資産處置的,應當提交财政部門、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的資産處置批複文件;

(十)涉及對外投資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提供相關材料;

(十一)财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注銷産權登記适用于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銷或改制等原因被整體清算、注銷和劃轉的事業單位。此類單位應當自财政部門、主管部門等審批機關批準上述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内,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向同級财政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産權登記。申請辦理時填報《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産權登記表(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辦理注銷産權登記的申請;

(二)單位決議或會議紀要,主管部門、财政部門等審批機關批準注銷的批複,以及同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注銷備案公告;

(三)單位的清算報告;

(四)單位的資産清查報告,資産評估報告及相關部門的資産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

(五)事業單位屬于有償轉讓或整體改制的,應當提交有償轉讓的合同協議或經相關部門批複的轉制方案;

(六)财政部門批複的上一年度财務報告;

(七)設置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産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提供相關文件和憑證;

(八)《事業單位産權登記證》正本、副本;

(九)财政部門、主管部門的資産處置批複文件;

(十)财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第三節   登記程序

第十六條 申請辦理産權登記的程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填寫相應的産權登記表,提交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二)報主管部門審核并出具意見;

(三)由主管部門報同級财政部門辦理審定手續;

(四)财政部門依據審定合格的設立、變動、注銷情況予以核發、換發或收回《事業單位産權登記證》,依據年度檢查情況簽署産權登記檢查意見。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産的狀況以按照規定最近一次辦理産權登記或年度檢查時财政部門審定的數額為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财政部門應當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财政部門不予辦理産權登記。

(一)填報的産權登記表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二)以實物或無形資産出資,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産評估或依法折股,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資産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的;

(三)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産權變動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十九條 未及時辦理産權登記的事業單位在補辦産權登記時,應當書面說明原因。

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若設置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産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在申請辦理産權登記時如實向财政部門、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未辦理占有産權登記的事業單位依法被注銷時,應當先補辦占有産權登記,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産權登記。

第二十一條  産權歸屬關系不清楚、發生産權糾紛或資産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暫緩辦理産權登記,并在産權界定清楚、産權糾紛處理完畢或資産被司法機關解凍後,及時辦理産權登記。

第二十二條 财政部門核準事業單位注銷産權登記後,應當及時收回被注銷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産權登記證》正本、副本。

第四節 年度檢查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産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各級财政部門應當依據資産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單位财務數據和年度資産産權變動的資料、法定批複文件等,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産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于年度财務報告批複後一個月内,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向同級财政部門申請辦理産權登記年度檢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規定辦理産權登記情況;

(二)單位國有資産存量的占有、使用情況;

(三)用于從事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産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況;

(四)單位資産價值量、主要資産實物量及權屬的增減變化情況;

(五)單位資産處置情況;

(六)财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清查核實年末國有資産情況,準确申報國有資産數據,如實填報《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産權登記表(年度檢查)》,并提交《事業單位産權登記證》副本、财政部門批複的單位上一年度财務報告、國有資産增減變動審批文件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于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年度财務報告批複後四個月内,編制并向同級财政部門報送本部門事業單位産權登記和産權變動情況分析報告。

财政部門應當于向本級各部門批複決算後六個月内,編制并向同級政府和上級财政部門報送事業單位産權登記和産權變動情況分析報告。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财政部門的規定及時辦理産權登記年度檢查。财政部門在年度檢查中發現未及時辦理産權登記的,應當督促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産權登記。未補辦産權登記的,其年度檢查不予通過。

不按照規定辦理年度檢查或年度檢查未通過的,應當限期辦理或改正,逾期仍未辦理或改正的,暫停辦理其相關資産管理審批事項。

 

第三章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産權登記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所辦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參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國有資産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産權登記。

第二十九條  各級财政部門是本級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産權登記的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确認企業産權歸屬,理順企業産權關系;
  (二)掌握企業國有資産占有、使用狀況;
  (三)監管企業的國有産權變動;
  (四)檢查企業國有資産經營狀況;
  (五)監督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出資行為;
  (六)在彙總、分析基礎上,編制并向同級政府和上級财政部門報送産權登記和産權變動狀況的分析報告。

第三十條  财政部負責制定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産權登記的規章制度,負責組織實施中央級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産權登記工作,指導下級财政部門開展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産權登記工作。

地方各級财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産權登記工作。

中央垂直管理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産權登記工作在主管部門審核的基礎上,由财政部負責辦理。

第三十一條  由兩個(含兩個)以上國有資本出資人共同投資設立的企業,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額最大的出資人産權歸屬關系确定企業産權登記管轄的部門。
國有資本出資額最大的出資人存在多個的,按照企業自行推舉的出資人的産權歸屬關系确定企業産權登記的管轄部門,其餘出資人出具産權登記委托書。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在進行資産重組、産權轉讓、改制上市、國有股權評估以及辦理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時應當出具《企業産權登記證》。

第二節  登記形式和内容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産權登記包括占有産權登記、變動産權登記和注銷産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   占有産權登記适用于申請取得法人資格的新設立企業和已取得法人資格但尚未辦理産權登記的企業。

第三十五條   新設立企業應當于申請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前六十日内,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向同級财政部門申請辦理占有産權登記,填報《企業國有資産産權登記表(占有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辦理占有産權登記的申請;

(二)出資人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準設立的文件、投資協議書;事業單位直接投資設立企業的,應當提交《事業單位産權登記證》副本複印件及财政部門、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批準的對外投資批複文件;
  (三)本企業章程;
  (四)由企業出資的,應當提交各出資人的企業章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财務報告,其中國有資本出資人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辦理的《企業産權登記證》複印件;由事業單位出資的,應當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事業單位産權登記證》副本的複印件;由自然人出資的,應當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五)法定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币投資的,還應當附銀行進賬單;以實物、無形資産投資的,還應當提交資産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
  (六)本企業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财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  已經取得法人資格但尚未辦理占有産權登記的企業,應當填報《企業國有資産産權登記表(占有登記)》,并提交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的材料,以及下列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本企業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财務報告;
  (二)本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設置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産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和憑證;

(四)财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變動産權登記适用于企業發生企業名稱、企業級次、企業組織形式改變,企業分立、合并或者經營形式改變,企業國有資本額、比例增減變動以及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變動的行為事項。發生上述變動事項的企業應當于審批機關核準變動登記後,或自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做出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經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向同級财政部門申請辦理變動産權登記,填報《企業國有資産産權登記表(變動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辦理變動産權登記的申請;

(二)出資人母公司或上級單位的批準文件、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做出的書面決定,事業單位追加投資的,應當提交《事業單位産權登記證》副本複印件及财政部門、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批準的對外投資批複文件;
  (三)修改後的本企業章程;
  (四)由企業出資的,應當提交各出資人的企業章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财務報告,其中,國有資本出資人應還當提交有關部門辦理的《企業産權登記證》複印件;由事業單位出資的,應當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事業單位産權登記證》副本的複印件;由自然人出資的,應當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五)本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财務報告;

(六)本企業的《企業産權登記證》副本;

(七)設置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産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和憑證;

(八)法定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币投資的應當附銀行進賬單;以實物、無形資産投資的應當提交資産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
  (九)企業合并、分立、轉讓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企業債務處置或承繼情況說明及相關文件;

(十)财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八條  注銷産權登記适用于發生解散、依法撤銷,轉讓全部國有産權(股權)或改制後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企業。此類企業應當自政府有關部門決定或财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或母公司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内,經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向同級财政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産權登記;企業依法宣告破産的,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由企業破産清算機構向同級财政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産權登記。填報《企業國有資産産權登記表(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辦理注銷産權登記的申請;

(二)出資人母公司獲上級單位批準的文件,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做出的書面決定,政府有關部門或财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的批複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業破産的裁定書;
  (三)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财務報告;
  (四)本企業的财産清查、清算報告、資産評估報告及相關部門的資産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
  (五)屬于有償轉讓或整體改制的,應當提交有償轉讓或整體改制的協議或方案,以及受讓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企業章程、經審計的年度财務報告和設置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産被司法機關凍結等情況的相關證明文件;
  (六)本企業的《企業産權登記證》正本、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七)設置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産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和憑證;
  (八)企業債務處置或承繼情況說明及有關文件;
  (九)企業的資産處置情況說明及相關批複文件;

(十)企業改制、破産或撤銷的職工安置情況;
  (十一)财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第三節   登記程序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申請辦理産權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填寫相應的産權登記表,并提交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直接出資的企業(一級企業)申請辦理産權登記應當經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申請辦理産權登記應當經其上級企業、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企業未按上述規定取得審核意見的,财政部門不予受理産權登記申請。

第四十一條  财政部門對審定合格的企業,辦理産權登記事項,并依據審定的設立、變動、注銷情況予以核發、換發或收回《企業産權登記證》,依據年度檢查情況簽署産權登記年度檢查意見。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占有、使用國有資産狀況以按照規定最近一次辦理産權登記時财政部門審定的數額為準。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财政部門應當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财政部門不予辦理産權登記:

(一)填報産權登記表的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違反法律、法規或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二)以實物或無形資産出資,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産評估或依法折股的,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資産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的;

(三)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對外投資、産權變動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使國有資産權益受到侵害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四十四條 未及時辦理産權登記的企業在補辦産權登記時,應當書面說明原因和具體情況。

以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資産設置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以及資産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在申請辦理産權登記時如實向财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報告。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中,已設置抵押、質押、留置或提供保證、定金的資産用于投資或産權轉讓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不予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未辦理占有産權登記的事業單位所辦企業依法被注銷時,應當先補辦占有産權登記,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産權登記。

未辦理占有産權登記的企業,補辦占有産權登記時,應當提交企業設立和自企業設立至補辦占有産權登記時發生的曆次産權變動的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六條  産權歸屬關系不清楚、發生産權糾紛或資産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應當暫緩辦理産權登記,并在産權界定清楚、産權糾紛處理完畢或資産被司法機關解凍後,及時辦理産權登記。

第四十七條 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所辦企業依據财政部門審定的産權登記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企業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内到财政部門領取《企業産權登記證》正本、副本,同時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财政部門核準事業單位所辦企業注銷産權登記後,應當及時收回被注銷的《企業産權登記證》正本、副本。

第四節  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産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各級财政部門應當在已辦理相關産權登記的基礎上,對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産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應當于每個公曆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内,在辦理工商年檢登記之前,向同級财政部門申請辦理産權登記年度檢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

(二)企業經營收益和國有出資人收益情況;

(三)企業對外投資收益情況;

(四)财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辦理年度檢查應當填報《企業國有資産産權登記表(年度檢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申辦産權登記年度檢查的申請;

(二)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财務報告;
  (三)企業的《企業産權登記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企業國有資産經營年度報告書;
  (五)财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第五十一條
  企業國有資産經營年度報告書是反映企業在檢查年度内國有資産經營狀況和産權變動情況的書面文件。主要報告以下内容:
  (一)企業國有資産保值增值情況;
  (二)企業國有資本金實際到位和增減變動情況;
  (三)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子公司等發生産權變動,是否及時辦理相應産權登記手續的情況;
  (四)企業對外投資及投資收益情況;
  (五)企業及其子公司提供保證、定金或設置抵押、質押、留置以及資産被司法機關凍結等産權或有變動情況;

(六)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子公司等涉及國有産權分立、合并、改制上市等重大情況;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五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個公曆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内,編制并向同級财政部門報送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産權登記和産權變動情況分析報告。

财政部門應當于每個公曆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内,編制并向同級政府和上級财政部門報送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産權登記和産權變動情況分析報告。

第五十三條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應當按照财政部門的規定及時辦理年度檢查。财政部門在年度檢查中發現未及時辦理産權登記的,應當督促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産權登記。未補辦産權登記的,其年度檢查不予通過。

不按照規定辦理年度檢查或年度檢查未通過的,應當限期辦理或改正,逾期仍未辦理或改正的,暫停辦理其涉及資産管理的财政審批事項。

第五十四條  産權登記年度檢查情況不作為确定企業國有産權歸屬的法律依據。企業不得以年度檢查代替産權登記。

 

第四章 産權登記檔案管理

第五十五條 财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應當妥善保管《事業單位産權登記證》、《企業産權登記證》和各類産權登記表,建立産權登記檔案。

産權登記實行信息化管理。産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是産權登記檔案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行政事業資産管理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财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應當根據占有、變動、注銷産權登記和年度檢查情況及時更新産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對産權登記實行動态管理。

第五十六條 《事業單位産權登記證》和《企業産權登記證》是産權登記的法律文件。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僞造、塗改、出租、出借,如有遺失或者毀壞的,要及時在主要媒體公告或出具經主管部門、事業單位認定的書面說明後,按照規定向同級财政部門申請補領。 

第五十七條 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申請辦理産權登記時,應當将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整理成卷,附加目錄清單。未按要求提交規範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的,财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條 因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産權歸屬關系改變導緻管理級次發生變更的,由原同級财政部門将該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産權登記檔案材料移交新的同級财政部門。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各級财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産權登記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照本辦法申請辦理産權登記和産權登記年度檢查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十條  各級财政部門、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辦理産權登記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謀取私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一條 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發生國有産權變動而不及時辦理産權登記手續或在辦理産權登記事項時提供虛假信息等,導緻《事業單位産權登記證》或《企業産權登記證》登錄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事業單位或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社會中介機構為企業出具虛假審計、驗資報告或有關證明文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産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并且執行事業單位财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産權登記,按照本辦法執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并且執行行政單位财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産權登記,按照國家關于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财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按照本辦法中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産權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産權登記事項。執行事業單位财務、會計制度的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産權登記,按照本辦法中事業單位産權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五條  境外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産權登記辦法,由财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以及經國家批準的某些特定行業的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占有、使用國有資産的産權登記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武裝警察部隊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的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産權登記工作,要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十八條  财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委托有關部門或單位辦理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産權登記的部分事項,具體事項由财政部門與有關部門或單位商定。

第六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産權登記實施細則,并報财政部備案。

第七十條  本辦法由财政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9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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